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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辦法

2010-09-10 13:34:19   来自: 长川
  第三十三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90115號函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學生從事電影創作,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辦理本獎項活動,並訂定本辦法。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 :五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學生作品獎」:
  1.最佳學生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優等學生作品獎: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為我國在校學生。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入圍者及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入圍者,應同意無償授權新聞局、本館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辦法業務之機關,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於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於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以下運用:
  1.於活動中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繳交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同)予本館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三)「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新聞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辦法業務之機關,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三)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作品獎」。
  (四) 報名者資格:
  1.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且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9)之獎項,未逾二部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新聞局策略性補助金電影片、輔導金電影(長)片或三部以上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金鐘獎獎項;
  (6)金視獎獎項;
  (7)台北電影節獎獎項;
  (8)台北主題獎獎項;
  (9)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2.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
  (2)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
  (3)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
  3.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應為我國在校學生,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為我國在校學生。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應加印中文字幕。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以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報名參選者,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以DVD拷貝報名參選者,應提供可直接播放之格式之拷貝。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違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八)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以複製片報名參選。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正本(一份)。
  (二) 第三點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實際拍攝地點說明、導演簡介及照片、演職人員表(含工作人員表、主要人物表或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之電子檔(各一份),彙整儲存於光碟片(VCD或DVD)中。
  (六)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2.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一部或DVD拷貝九片。
  (七)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所參與攝製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2.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一部或DVD拷貝九片。
  (八)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六、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 。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第33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41。
  八、評審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經新聞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團評審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以下簡稱參選作品)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
  (二)評審團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作品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參選作品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新聞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作品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新聞局撤銷該參選作品之獎金獲獎資格。
  (三)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四)評審團應自參選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五)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評審團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
  (六)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七)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入圍名單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館,以便核發獎金及第三點第(二)款全新複製片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館:
  1.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
  2.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授權書(正本)。
  3.第三點第(二)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4.獎金領據(正本)。
  (三)「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獎金領據(正本)向本館申領獎金;逾期未申領者,本館得不予核發。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若對新聞局或本館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辦法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或報請新聞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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