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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全电影笔记:《十诫》第五诫: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2004-8-24 10:30  来源:电影夜航船 作者:melzhou   感谢 fanhallfilm 的投递

    一
      
    英国诗人T. S. 艾略特诗曰:四月是残忍的季节。在残忍的季节写这篇残忍的文章,我一时想不出一个残忍的题目。夜深人不静,信手拈出书架上那本厚厚的《陆铿回忆与忏悔录》(注一) ,竟在“大杀人时差一点就被送上刑场”那节找到灵感。需要简短说明的是,陆铿乃中国最早的广播记者,二战时担任中国驻欧战地记者,曾任《中央日报》副总编辑兼采访主任,四九年在昆明下狱,五一年“镇反”时险些命丧黄泉。陆铿七八年获释赴港,与著名报人胡菊人创办《百姓》杂志,他现居美国,仍撰文不辍。我在陆铿书中翻到的那段回忆,正好讲他死里逃生的经历,谨摘录给我灵感的那一小节:“最残忍的,可能也是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就是被杀者在被杀前要根据官方公布的条例,一一‘对号入座’,说明自己该死,有的还加上一句‘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题目找到了,我随手又翻了翻书中其它段落,不料还有新发现——陆铿回忆“镇反”时处决犯人的经过,完全可以当作台湾电影《悲情城市》相关场景的文学剧本来读,不妨再抄一段:“当时,枪毙人都是凌晨四点多五点,由值岗的卫兵走进监舍的排道对准每个门洞喊‘某某号收行李’。大约十五分廿分钟开门,让你自己背着行李出来,在岗位上集合,然后押上卡车到指定地点听候宣判;宣判后游街示众再枪毙。因此,有的人睡不着就竖起耳朵听,只要听到喊‘某某号收行李’,就知道又‘走’了一个。”
      
    余生也晚,没赶上那样的“大时代”与“大悲情”,然而读到陆铿的文字,再想起侯孝贤的电影,还是感到寒气逼人。我从未亲临杀人现场,但正如俗语说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我没看过杀人却也见过宣判,只是情形一点不残忍,反而有万众期待群情振奋的昂然——那是以前“盛行”的“万人宣判大会”,多在体育场、大礼堂等公共场所举行,台下是各机关、工矿、学校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前来的芸芸看客,台上则是被看的死囚以及专政的代表。宣判时一般少不了“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套语,宣判后必定少不了游街示众。因为是集中处置,类似今天的“从快从重”,所以游街时要十几辆卡车排成一字长龙,浩浩荡荡杀入闹市。在荷枪的公安和民兵看守下,死囚一律五花大绑,做低头伏法状立于车厢四围,颈上悬一“名片”,上书“头衔”及姓氏,如“杀人犯”、“强奸犯”、“反革命犯”某某某。押阵的一般是辆宣传车,高音喇叭反复播放杀人公告,隔好几条街都让你听得热血沸腾。在满街黑压压的看客簇拥下,车阵缓缓而行,真真是Sean Penn那部电影的标题——“死囚行路”(Dead Man Walking)。至于“观众”反应,则从惊恐木然至好奇兴奋不一而足。此情此景,如有帝国主义间谍卫星正好拍到,那些五角大楼的情报专家,恐怕还误以为哪个国家又在举行全民嘉年华会(Carnival)也。
      
    二
      
    陆铿回忆录和侯孝贤电影中的杀人,乃“非常时期”之“非常手段”,与斯大林式大清洗或斯特劳斯圆舞曲伴随犹太人走向毒气室有异曲同工之妙。至于以前的“万人宣判大会”和现今的“从重从快”,则是“非常手段”在正常时期的滥用,且极具中国特色,不妨名之曰中式杀人。它之所以像庶民的另类嘉年华会(西方虽然古已有之,如断头台,但现已绝迹),无非中国人千百年来乐此不疲的看客心态着祟。所谓有其国民必有其政府,大清朝杀人要游街,民国杀人要游街,共和国杀人也曾游街。现今杀人似乎很少游街了,但思维一成定势,“遗风”必然难绝。君不见,就连春运期间小混混倒卖火车票被公安拿住,也得在站前广场低头示众,还美其名曰“现场处理大会”。所以,当我看到奇士劳斯基《十诫》第五诫(该片有电视和电影两个版本,后者曾获康城影展评审团大奖)中那场行刑戏,反而挺羡慕那个引颈就戮的死囚,因为从刽子手事前细心检查杀人绞索,律师应死囚要求探监,监狱长和检查官签署行刑书,狱警带犯人去行刑室,直到死囚临死前最后一支香烟,还有必不可少的宗教仪式,在在都让我觉得,他虽然犯了死罪,“非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死得还算体面,至少不必被迫低头遮颜过闹市。特别是神职人员到场,更表明在最后一刻,上帝并未抛弃这只迷途的羔羊(无神论者读到此处恐不以为然,不过美国片Dead Man Walking也有类似情节)。看来“国情”真的不同,波兰再怎么也算天主教国家,教会的影响力尚存,哪怕待决之囚,死后也不能让他变成无主的孤魂野鬼。相比之下,中式杀人的时候,无论是书中描写还是电影场景,我都没见过和尚或道士在场。
      
    但无论中式还是西式杀人,都不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思维模式。换句话说,中式杀人的出发点更多是为“平民愤”,尤其在天罗地网的“严打”期间(该名词也极具中国特色),管它是否完全遵照法律程序,只要一句“民愤极大”(这时的民意似乎很重要了),就可从重从快,“特事特办”;而且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罪犯是没有资格谈个人尊严的,就算他犯的不是死罪,也可以随时拖出去游街示众。西式杀人虽然严格以法律名义和程序来“平民愤”,但正如奇士劳斯基谈《十诫》第五诫时所说:“这个故事在讲一个年轻男孩杀了一名计程车司机,然后法律杀了那位男孩。……我们知道整个社会杀那个男孩在法律上的理由,但我们并不知道真正的人道理由,我们也永远不可能知道。”(注二)奇氏所谓“法律上的理由”,通俗一点讲,就是杀人偿命,“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吧。
      
    三
      
    奇士劳斯基说得好,《十诫》第五诫的故事情节真的“没什么可说的”,因为不仅观众,就连导演都“不知道男孩为什么要杀那位司机”。也许,唯一值得一提的,是一位专门研究恐怖片的美国人告诉他,《十诫》第五诫“打破了电影史上谋杀戏的纪录”,因为该片的“两场谋杀戏:男孩谋杀计程车司机那一场长约七分钟;法律谋杀男孩那一场则为五分钟”。导演还谈到行刑一场的排演:“整件事真的就那么令人无法忍受。每样东西都是我们自己搭建的,可是电工的腿发软,特技人员的腿也发软,摄影师和我的腿全发软,每个人都一样!……即使只是假的执行死刑的场景,仍然令人无法忍受。”奇氏说得没错,那场行刑我也看得腿软,虽然我是坐在电视机前。
      
    奇士劳斯基还说:“该片是对暴力的一项控诉。置人于死地大概是我们能想象到暴力最高的极致。死刑同样是在置人于死地。我们以这种方式把暴力与死刑连接在一起。那部影片反对死刑这种暴力形式。”不过,奇氏下面这段话更是振聋发聩:“我想我拍这部影片的原因,是因为这一切都以我的名义在进行,因为我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是波兰这个国家的国民之一。如果在这个国家里,有人在另一个人的脖子上套上一个绳圈,然后把他脚下的凳子踢开,他是以我的名义在做这件事。而我并不希望它发生,我不愿意看他们做这件事。我想这部影片并不真的在讨论死刑,而在指涉一般的杀戮。无论你为什么理由杀人、杀的对象是谁、谁去动手,都是错的。”——他真是可爱得很、人道得很、理想主义得很!
      
    摩西十诫之第五诫:“你不可杀人。”(Thou Shalt Not Kill.)不过对我而言,从小到大耳濡目染的却是——“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血债要用血来还”,“从重从快”……仿佛杀人是不需要“人道理由”的,遑论非我族类的摩西训诫。上海一位朋友告诉我,有一天,大厦居民捉住一个小偷,大家无不义愤填膺,高叫“打死他打死他”。小偷当然没被打死,但我的朋友对居民们那种声嘶力竭的正义怒吼终生难忘。后来,她去黄山旅游,在山顶观日出,听到一帮游客的欢呼。她说当时第一个感觉,就是那种欢呼声和大厦居民疾恶如仇的音调完全相似,听得她毛骨耸然——那正好也是“九一一”之前不久的事情。我朋友的感受当然有它的偏激之处,但我举这个微不足道的例子,并非说小偷不应受到惩罚,也不是在指责游客没有权利赞美祖国的大好河山,我只是想说明,那种普遍存在的、以暴易暴的“嗜血”心理(其它地方当然也有),难道真的就是天经地义,或因为“国情不同”就可以继续存在下去吗?也许,和奇士劳斯基一样,我的想法也是人道得很、理想主义得很!
      
    虽然“这部影片并不真的在讨论死刑”,但奇士劳斯基自传“杀人影片”一章最后写道:“结果,那部电影发行的时间凑巧碰上舆论为死刑争辩不休的那段时期。这是当初我们写剧本时始料未及的。那个时候你甚至不能谈论这个话题。后来人们开始为这件事展开辩论,那部电影当然算是发行得适得其时。一九八九年,新政府终于决定暂缓执行死刑五年。”
      
    注一:《陆铿回忆与忏悔录》,台湾时报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第一版。
    注二:《奇士劳斯基论奇士劳斯基》,台湾远流出版公司一九九五年第一版。
      
    写于2002年清明节或“残忍的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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